一、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3、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该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该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意见。
4、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