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时间:2014-05-12 来源:济源市文物网 作者:转载 字体:大 中 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办理部门: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办理流程:
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
2.由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3.由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4.由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5.由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3.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我局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5.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审批时限:二十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专家论证及实地踏察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1—63852699
联系人:孙红梅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