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取样分析审批
时间:2014-05-12 来源:河南省文物网 作者:转载 字体:大 中 小
法律依据: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办理部门:博物馆与科技处
办理流程:
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
2.由局博物馆与科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3.由局博物馆与科技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4.由局博物馆与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5.由局博物馆与科技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目的;
2.被取样文物的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情况、相关照片;
3.文物收藏单位的书面意见。
审批时限:二十个工作日。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1—63903329
联系人:胡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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