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馆藏一级二级文物及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时间:2014-05-12 来源:河南省文物网 作者:转载 字体:大 中 小
法律依据:
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文物的拍摄,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在审批同意后向拍摄申请单位颁发《文物拍摄许可证》,许可证仅适用于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特殊情况下,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审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级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物政发〔2008〕1号),将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文物审批权限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将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拍摄权限下放到相应级别市、县文物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将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将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权限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部门: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博物馆与科技处
办理流程:
1.由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
2.由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或博物馆与科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3.由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或博物馆与科技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4.由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或博物馆与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5.由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或博物馆与科技处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
1.拍摄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拍摄单位的公函。
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审批时限:二十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1—63852699,63903329
联系人:胡赵建 何军锋
4.拍摄单位的公函。
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审批时限:二十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1—63852699,63903329
联系人:胡赵建 安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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